临沂日语培训介绍近代日本法制的形成。
日本的近代法体制形成于明治前期。这一时期,以宪法为主的各主要法典及治安、经济、文化、教育等法律、法令已大致形成体系。日本学者一般认为,近代法体制的完成是以法典编纂事业的完成为标志的。从明治立法的情况看,日本于1880年公布了刑法和治罪法,1889年和1890年公布了宪法及附属法律、府县制、郡制、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家资分散法、银行条例、矿业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由于民法典和商法典因“法典争论”而被延期施行和修改,新民法典于1896年,新商法典于1899年被重新公布。因此,日本近代法体制建设的完成时间应该是明治32年,即1899 年。
到明治维新时为止的日本法律制度完全属于东洋法律体系,深受文明古国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明治维新时期,口本才开始积极地从欧洲和美国引进法律和法典。明治初期,在司法省的系列中,主要是通过法国法学传授西欧法,因此明治政府雇佣了法国法学家以培养日本学者。在立法上,从刑法、治罪法到民法,也以法国法为母法。但是,由于这些法典过分地法国化,有的甚至照抄法国的法典,并不符合当时日本的国情,因此遭到了包括法学界许多学者在内的各界和社会舆论的反对,使明治政府不得不转向以国情也多少保留有封建残余的德国法为蓝本,修改上述法律。
此外,作为重要法律的国立银行条例则从一开始就模仿了美国法,商法则委托了德国的法学者起草,宪法和有关地方制度的法律主要仿效德国法,矿业条例则以比利时法为模范。因此,明治政府创立的资产阶级法律体制属于大陆法系,而且更加接近于德国法。 更多关注:临沂英语培训 临沂韩语培训 |